原告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分行)与被告天水市麦*************(以下简称:众生合作社)、霍**、李**、霍**、曹**、天水市农***************(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霍**,被告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生合作社、李**、霍**、曹**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5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生合作社、霍**、李**、霍**、曹**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浦发银行兰*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水市麦*************偿还贷款本金4499948.73元、利息(含罚息)128796.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违约金22.5万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2000元;3、判令被告霍**、李*...(本文书还有5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