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7558.58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3.请求判令被告以欠款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以前,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承建的和景苑等工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2018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20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20000元的欠条一份。2020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金额为320000元的欠条一份。虽经原告多次索*,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予...(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