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以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青海省公***********、南京富腾*********、被告人孙**、张*、杨**、李**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指派检察员才仁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青海省公***********诉讼代表人张**及其辩护人黄**、杨*,被告单*南京富腾*********诉讼代表人蒋**及其辩护人崔**、张**、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马**、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马*、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南京富腾*********(以下简称富腾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与青海路桥建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商定合作开发富腾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号“中国女人街”改扩建项目,双方签订了《融*、建设、移交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路桥公司以关联公司青海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名义向恒丰银行山东省烟台市莱州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申请贷款,富腾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商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担保。后路桥集团为取得贷款,遂向山西信托、恒丰银行提交了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假的路桥集团2012、2013、2014三年审计报告、虚假的路桥集团2015年财务报表。同时,富腾公司在办理抵押担保过程中向山西信托、恒丰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承租人放弃承租权的承诺函及抵押物的情况说明,致使恒丰银行通过山西信托向路桥集团放款229987350元。路桥集团取得上述款项后按照合作协议转至富腾公司用于偿还其公司贷款、关联公司借款及日常经营等。其中,被告人张*是青海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杨**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孙**是南京富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青海省公***********、青海省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富腾*********等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青海省政府国资委文件及相关报送、批示,青海省公***********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规定,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本文书还有40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