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核减71535.9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后续治疗费为11000元认定错误,应按疾病证明书中医师意见5000元左右认定;2.一审法院对误工费40195.97元认定错误,误工费应根据被上诉人事故发生前的实际收入计算,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事实,应视为举证不能,且误工期最长不应超过196天;3.被上诉人提交的出院记录中没有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医嘱,则被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费21320元不应支持;4.被上诉人的营养期应不超过46天。
杨**辩称,1.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要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本文书还有4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