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古**、珠海市香********(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珠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古**(兼被告某某商行的经营者)、被告人某乙珠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古**、某某商行赔偿损失合计258364.89元;2.人某乙珠海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古**、某某商行、人某乙珠海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6日,古**饮酒后驾驶粤c7****号牌小型轿车自斗山圩往斗山桥方向行驶,6时48分许行驶至台山市斗山镇粤发饲料店口路段时,遇曾**驾驶的粤j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斗山桥往斗山圩方向行驶,两车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曾**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第44****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不承担此事故的任何责任。曾**经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曾**的损失合计276364.89元,具体包括医疗费3877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100元/天×82天)、营养费500元(5000元×10%)、拆内固定费6000元、住院护理费12300元(150元/天×82天)、误工费22557.41元(按无固定收入农林牧行业标准计算112天)、残疾赔偿金113810元(56905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62791.20元、康复...(本文书还有6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