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湘潭奕馨********(简称奕馨合作社)、第三人步步高商*********(简称步步高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奕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货款、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6740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润分成70954.4元(136954.4-66000);3、判令第三人就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6504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算至实际...(本文书还有3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