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密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某发*****(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5)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江、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5)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甲公司不认可某乙公司提供的2017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20日两份《往来款项询证函》上的欠款数额,原因是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原财务人员有不正当交往导致欠款数额失真,欠款数额未全面统计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股东刘*支付给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韩*乙的部分款项一审判决未采纳某甲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合计366,633.5元,并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216,626.3元一审判决根据某乙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应的出库单,认为某乙公司发货159...(本文书还有5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