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胡**、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4日,本案公开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胡**、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120,437.59元,要求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7日,被告胡**驾驶号牌为沪f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崇明区xx公路彷徨瀛北路路口北约50米,与原告沈**骑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xx支队认定原告沈**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胡**负事故主要责任,沈**车上乘坐人黄爱琴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60天,护理期150天。因肇事...(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