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不服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桂1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3)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6558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967.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本文书还有4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