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市某*********(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祁*因与被上诉人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房地产公司、祁*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返还黄**房屋扩大面积款15000元错误,依据黄**提供的不合规《收据》认定事实判案,庭审质证环节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不清。二、法院调取的48张《存根》与董**《收据》《存根》上下联字体严重不符。《收据》加盖“长春市某*********扩大面积款专用章”完全不一致,票据横线严重不符,不真实。某房地产公司收到其他业户的《收据》《存根》字体完全相符;庭审中黄**陈述《收据》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没有证人证言、交易记录与重影...(本文书还有4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