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薄**、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薄**、刘**、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105000元(按月利息1.5%计算,2023年8月6日至2024年9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计算为97500元;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20日的利息以借款25万元为基数计算为7500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10%),以上合计405000元;2.被告刘**、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原告向被告...(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