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公司不应支付郭*工资9592.66元该工资因郭*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打卡按旷工处理,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保,扣除了各项费用,目前公司不再拖欠其工资,反而郭*尚欠公司4718.99元郭*2022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11000元,因其12月打卡仅有11天,因此依据公司《关于考勤管理调整的通知》第二条“因出差或外出无法前来公司打卡,需提前在钉钉提交外出或出差申请并按流程逐级审批,同时在钉钉上进行外勤打卡,每日3次,时间同上”和第三条第2项“缺卡:当月缺卡3次以内,可在钉钉上申请补卡,由本部门负责人核实同意后审批,综合部审批,缺卡超出3次的,视为旷工,旷工按当天薪资100%扣除”的规定,郭*工资11000元中扣除旷工工资6966元,另外扣除了其12月的社保、公**1939.10元,扣除伙食90元,扣...(本文书还有4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