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马**、第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某某公司、马**2023年9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13日已经解除;2.判令马**立即将案涉房屋腾空、恢复原状交付给某某公司;3.判令马**立即给付某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的房屋租金73790.0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判令马**从2023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租金200000元的标准向某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腾空、恢复原状交付给某某公司之日止;5.判令马**按照年租金200000元的30%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6.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31日,某某公司与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马**以年租金200000元、押金20000元将某某公司位于温县**路**路**号**号**号楼**承租,租期一年,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并且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第一笔租金1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支付,2024年2月1日前支付剩余租金100000元;马**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马**逾期支付租金10日以上或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某某公...(本文书还有6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