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西化工********(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航天长征**********(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10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鲁西化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航天长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两次询问;上诉人鲁西化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第一次询问,张**到庭参加第二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西化工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令航天长征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专利号为201620067057.8、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借鉴了航天长征公司技术图纸的相关技术方案,而非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该认定错误。鲁西化工集团提交的证据4公开的合成气洗涤装置,公开了从气化炉来的合成气进入一级文丘里洗涤器,气体中的固体被完全浸湿后进入合成气洗涤塔,即证据4公开了“气化炉+文丘里+合成气洗涤塔”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成为现有技术。鲁西化工集团并不否认接触过航天长征公司的图纸,但是这和涉案专利是基于现有技术上的改进并不矛盾。航天长征公司图纸中“气化炉+文丘里+合成气洗涤塔”的技术方案已经成为公开的现有技术,鲁西化工集团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不存在侵害航天长征公司权利的情形。(二)原审判决对鲁西化工集团关于文丘里洗涤器组合旋风分离器属于公知技术的主张不予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航天长征公司提交的证据18中公开的是文丘里洗涤器(指的是所述的“管式除尘器”)一般由文氏管和旋风除尘器组成,而并非航天长征公司所称的“文丘里洗涤器是由文氏管和旋风分离器”组成。因此该证据18并未公开涉案专利中的文丘里洗涤器(已经包括内部的除沫器)进一步组合旋风分离器达到较好的除尘效果是公知常识,且更未公开通过设...(本文书还有8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