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以鹿检刑诉〔202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韦*及其辩护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被告人曾*以300元/张的价格从被告人韦*手上收购手机卡21张,后以450元/张转手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21年5月28日至29日,外省的范某杰、王**、邱某被曾*、韦*卖出的手机卡联系后被他人网络诈骗127944.95元。
另查明,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作案事实。2021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曾*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其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另,2021年9月26日韦*主动赔偿了范某杰经济损失人民币8300元、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同月29日韦...(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