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崔**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漏列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虽然查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1年4月26日的短信内容,但是漏列了短信上所显示的时间记载2021年4月26日上午7:28,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短信“王*,我已外出考察和检查身体,预计需10天左右时间”,上诉人回复“同意,公司车辆钥匙、办公室钥匙交回胡敏处”上午10:00,被上诉人发出短信“王*:我刚到服务区,按我俩之前的约定,我用的车渝dm9x**已开出来了办公室钥匙公司有备用”结合一审判决查明的“2021年4月26日07:07,该车辆由重庆酉阳开往贵州周*院主线站,于14:49下高速2021年4月28日贵州周*院主线站开往重庆g75巴南站”可以推定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发短信时才从酉阳上高速,即此时被上诉人已经知道上诉人未同意其驾驶渝dm9x**号车辆,被上诉人应该就近下高速后返回酉阳,但是被上诉人却选择继续驾驶7个多小时在贵州周*院主线站下道且被上诉人在贵州周*院主线站停留46小时后才从该站于12:50:57上道,于19:17:18分在重庆g75巴南站下道由于一审判决漏列了上述事实,以致于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在2021年4月26日上午7:28,明确向被上诉人发出“公司车辆钥匙,办公室钥匙交回胡敏处的指示”...(本文书还有7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