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程**、程**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程某4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防新村**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海防新村房屋)产权由原告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程某4与詹某2系夫妻关系,生育原、被告三人。程某4于2020年8月7日报死亡、詹某2于2020年10月4日报死亡。海防新村房屋原系公有租赁房屋,2014年程某4与詹某2离婚。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家庭内部约定,海防新村房屋产权应购至原告名下。当时,原告委托詹某2全权办理购房事宜,并委托詹某2向程**、程某6支付房屋补偿款。但因购房时填写失误,写作程某4...(本文书还有2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