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博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4)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博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博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4)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朱**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即本案朱...(本文书还有4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