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75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位于巴中市巴州区××镇的苍巴高速项目施工需要,以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原告所有的吊车、铲车进行施工。后因被告未依约支付租赁费,原告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