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损费用1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0日16时30分,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津c8××**小型汽车,在武清区来源道福利彩票门口,因驾驶不当,车辆撞击路灯杆,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驾驶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原告为被保险人,该事故处于保险合同理赔期间。现原告为双方因车损费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此原告提起本诉,请依法支出诉请。
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车损险650000元,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