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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万固********、义乌碧荣*********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浙07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2
  •  
  • 【案例概要】

    被告碧荣公司、荣欣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代位权诉讼不满足法定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两被告欠付第三人到期工程款,也无法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被告已依约向第三人履行了案涉项目全部工程款付款义务,对第三人不存在应付、欠付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并不满足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条件,其向两被告主张行使代位权不成立。

    第三人大广公司义乌分公司、大广公司均未作陈述。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星荟、星悦两项目结算报告复印件一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1、2证明第三人大广公司因义乌(星荟、星悦)两项目尚对两被告享有债权81574139.23元的事实;其中无争议部分的总造价为157143967.83元。

    3、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8页,证明原告对第三人大广公司...(本文书还有26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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