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黄**与被告安义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房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房产退还购房定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方认购华荟嘉苑**栋**单元**室,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了10000元定金,事后发现被告方未在认购书盖有效公章或合同章,原告认为被告在办理合同时有所保留,办理存在争议的定金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方后期于经济能力不足为由与被告方房产销售黄某协商,告知不能退还原告方10000元定金。
被告某某房产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