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滁州安丰**********(以下简称安丰机电公司)诉被告全椒舜城******(以下简称舜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安丰机电公司申请对一二期工程共用部分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华盛兴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咨询公司)进行鉴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丰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黄**,舜城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丰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舜城置业公司支付安丰机电公司室外专线安装工程、环网柜安装工程、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及设计费在全椒花***小区二期工程中应当分摊的工程款项896810元(按照鉴定结果为1112643.38元,其中166066.2元全部由舜城置业公司承担,余下946576.8元及设计费319000元,二期建筑面积的平方与一二期总面积的百分比为57.74%,舜城置业公司应分摊730744元,共计896810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以89681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舜城置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安丰机电公司、舜城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全椒花**...(本文书还有4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