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浙江昆仑**********(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浙江大学*********(以下简称浙大儿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被告昆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浙大儿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判令:1.被告昆仑公司支付工程款1566332.4元;2.被告昆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289.04元(以1566332.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起诉日的lpr计算利息,现暂算至2021年11月21日),上述两项共计1590621.44元;3.被告浙大儿院在被告昆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浙大儿院滨江院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情况。
2018年11月25日,浙大儿院和被告昆仑公司就浙大儿院滨江院区二期扩建工程(...(本文书还有2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