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广*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彭*主张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左右二、签订协议情况:2021年6月23日,某公司(甲方)与彭*(乙方)签订《劳务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工作内容为厨工;工作地点为广*(益*)粮油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第八条第(四)项约定,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报酬,乙方医疗期超过十五天或因其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胜任所聘职务时,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第(五)项约定,乙...(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