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李**与被告何**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何**对原告舒*、李**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泉岭乡苟莲山果园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押金26000元、已交租金26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52000元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全额返还52000元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23年8月3...(本文书还有10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