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某**、第三人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第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3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要求被告某**和被告某公司3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9636.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和被告某公司3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1448.18元(医疗费183476.18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费105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26422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6日下午4点在××村骑电动三轮车工作中,由于电动三轮车刹车失灵导致摔伤在地,...(本文书还有4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