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中*********与被告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远市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384元和垃圾费、水*、公摊水电费共3636.8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8020.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7日,清远市清城区威***小区业主(包括被告)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竹仔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见证下...(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