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巢湖市某*****(以下简称某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4)皖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超市的经营者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某某公司不可能给付本案所涉及的50000元保证金,如果给付,那么肯定有付款记录,最起码也得收回保证金的条据,而且要在决算中注明双方款项已清,不存在任何纠纷,某某超市找到了新的证据即2021年元月23日某某超市与某某某公司的法人丈夫钱某某的结算单据原件,该结算单据中所有的账务在结算单中,不包含...(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