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高*、阳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产****************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40052.97元;2判令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当保险责任。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4日21时10分许,被告高*驾驶豫q21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睢县湖东路襄韵酒店门口路段临时停车开启主驾驶车门过程中,与原告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无责任。被告高*驾驶豫q21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未予以赔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
被...(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