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女,汉族,1984年4月**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缺席)
上诉人曾**因与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刘**均不服咸阳市秦*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实,且未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应予纠正。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施工时提供了施工图纸,不存在过错。申*虽不是合同相对人,但由于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打入其账户,其收取申请的工程款没有依据。
刘**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曾**提供施工图纸,但其并未提供,导致无法鉴定,后果应由曾**承担。双方在结算方案中的有关尺寸并非施工尺寸,而是双方取施工尺寸的中间值进行结算,能结算也表明工程质量...(本文书还有3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