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延安圣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黄**申请称,1、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裁字第021号仲裁裁决;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20)延仲裁字第02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申请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6月6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延安圣**房xx镇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6月6日,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二、申请人已支付购房款270万元,而非被申请人陈述的420万元三、双方合同约定面积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面积不符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主)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面积为225.84...(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