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以下简称体育馆路街道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体育馆路街道办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5日下午17时左右,杨*按照体育馆路街道办社区书记的指示对居委会的家具进行搬运,当时感觉腰部十分疼痛并出现右腿到小腿外侧疼痛、右脚背发麻的症状杨*于2021年1月6日上午前往积水潭医院就诊并做核磁共振,显示l4l5腰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神经根聚集等,随后即在医院就诊治疗2021年1月5日至2月19日期间,杨*按照医嘱服用药物治疗,但腰腿疼痛症状越来越严重,遂于2021年2月20日至2月25日前往东直门医院行“等离子髓核消融术”手术后腰痛反复发作,陆续前往医院继续进行就诊治疗杨*于2021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前往北医三院北方院区住院行椎间孔*手术,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恢复训练杨*就体育馆路街道办未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工伤一事,要求体育馆路街道办承担赔偿义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拒绝了杨*申请鉴定的请求,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应予改判1...(本文书还有5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