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吴**与被告邹*、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某公司申请对原告的医疗终结时间、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批准。本案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2024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鉴定期间不计入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邹*赔偿后续医药费50278.63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57278.63元;2.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被告某公司辩称,1.xxx号小型轿车在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2.某公司已在(2021)粤...(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