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泾源************与被告马**、马**、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源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马**、马**、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泾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确认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马**、马**、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3198.14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本息合计433198.14元,并承担以年利率7.83上浮50%计算的2021年6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马**、伍**被告马**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