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阳检刑诉[202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宋**在商店镇某村家中饮酒后驾驶鲁mq××**小型轿车,沿商店镇环乡路行驶至××镇××街村,在北街村邢某某家中再次饮酒后,被告人宋**醉酒驾驶鲁mq××**小型轿车,自阳信县××镇××街村沿315省道行驶至翟王*某村,原路返回北街村...(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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