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法且不公平。一、王**以价格140000元出售给郑**的房屋只是出售王**在红华糖厂宿舍(某号两间**层平房)前面加建的两进四间瓦房(砖木、水泥结构)以及在该宿舍后面所加建的厨房、卫生间、水*、水*、水沟等,建筑面积共约120平方米,未包括红华糖厂的宿舍。一审判决认定王**向郑**出售红华糖厂宿舍(某号两间**层平房),并包括王**出售前在该宿舍前面加建的两间瓦房(砖木结构)以及房屋后面所加建的厨房、卫生间、水*、水*、水沟,与事实不符。因为红华糖厂宿舍(某号两间**层平房)是红华糖厂的资产不是王**的个人财产。王**是红华糖厂职工,郑**是红华糖厂职工的子女,双方是邻居关系,都非常清楚王...(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