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王**提交的借据、录音二份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334000元,并据此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履行方式的要求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