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龚**、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7650.6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日21时许,龚**醉酒后驾驶苏g×××**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沿滨海县明达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明达路和坎振线交叉口南侧三烈村坎烈路时与沿滨海县三烈村坎烈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该处杨*驾驶的苏j×××**轻型仓棚式货车(以下简称85车)会车时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233车失控甩尾,233车甩尾过程中,撞到沿三烈村中心水泥路由北向南行走的孙**,致孙**受伤,二...(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