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装饰装**与被告某酒业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装饰装**的经营者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酒业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装饰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1,06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5,468元;3.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3日,被告将车间隔断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无奈依法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某装饰装**撤回对第二被告王*、第三被告胡*的起诉。
某酒业有***辩称,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情形,如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1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本案中被告一并不是1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王*、被告三胡*为股东,均为实缴注册资本。被告二、三并没有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被告二、三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二、被告三...(本文书还有5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