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赫*、殷*因与被上诉人曹*、王*、原审原告冶**、冶**、冶**、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赫*及其与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曹*及其与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原告冶**、原审原告冶**、冶**的法定代理人冶**,原审被告平安财险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赫*、殷*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抚养费137711.44元(24213元/年/4人*20年*65%+24213元/年/4人*15年*65%=137711.44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抚养费请求...(本文书还有4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