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的各项诉请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但一审无视某公司的时效抗辩,予以审查和回应。张**于2019年7月12日被认定工伤,2020年5月8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停工留薪一年,但张**于2021年7月8日才申请仲裁,明显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即便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张**的以下诉请数额有误:1.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属于仲裁和诉讼举证成本应由其自行负担;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00元/月×9月=20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300元/月×11月=2530...(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