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某某公司*与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李*与某某公司*签订有《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由某某公司*提供配送服务订单需求,在李*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某某公司*按照相应标准对李*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故2022年07月05日至2022年09月13日期间某某公司*与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未发表述称意见。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某公司*与李*在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不...(本文书还有4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