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403751元,执行费595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陈**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姜*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姜*名下的证券无财产可供执...(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