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万德*******(以下简称万德龙公司)与被告海南荣基********(以下简称荣基公司)、温**、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德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卻星竹和梁**、被告荣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德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荣基公司、温**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7830.03元;2.判令被告荣基公司、温**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7月8日已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181669.37元,并自2024年7月9日起以欠付货款187830.03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继续计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陈**就上述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此前,被告荣基公司、温**共同承建“新华果副集贸市场项目”而向原告采购板材等建筑材料。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等建筑材料。后原告依约组织货物供应,供货金*达23...(本文书还有5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