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轮胎货款共计154950元及利息6959.8元(利息以货款15495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2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贺*市平桂区矿区做运输业务,其车辆需要在原告处购买使用轮胎,因此,原、被告一直保持买卖合同关系,从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15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轮胎、维修轮胎,但未及时支付货款。2021年8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尚*原告轮胎货款共计154...(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