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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有***、刘*、肖*、信阳某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豫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河南某有***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肖*、信阳某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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