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乐至县某*******(以下简称某某营销中心)、一审被告成*某某********(下称某某酒店)、成*某某******(下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是居间介绍方,并非空调的实际购买方和使用方,不应由王**支付该空调款项。某某营销中心提交的另案起诉状中描述“被告王**承诺将此款转为其私人债务”,可以说明某某营销中心认可原债务人不是王**。某某营销中心及杨*某乙均未提供案涉项目的合同、供货单证据,不能证实债务实际发生。(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另案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王**不应当承担向某某营销中心支付案涉青城山、龙*项目货...(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