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a**、原审第三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二、被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a**的法定代表人某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本金:800,000元,从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计产生利息:960,000元,从2020年8月21日至兑现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即年利率为15.4%到2024年6月19日共产生利息:471,925元,以上本息共计:2,231,925元);三、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公告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上诉人借贷上诉人两笔贷款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均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为证。其中,于2015年8月21日产生的800,000元债权,绝对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实际产生。二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既然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据,足以证实客观事实的存在。上诉人虽然不持有原件,但是上诉人对原件的去向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及被上诉人a**法人某四之间均是近亲属关系,双方多年来一直具有经济往来,上诉...(本文书还有6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