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汉族,1952年5月**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汉族,1986年11月**日出生,住海南省。
上诉人郝**、郝**、郝**因与被上诉人王*、张*、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郝**、郝**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刻意混淆概念之嫌。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2016年8月,但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现王*、张*在明知其仅拥有8.385平方米共有房屋面积的情况下,强行砸锁进入上诉人各自拥有面积22.4483平方米的房屋,并将共有房屋向第三方出租,收取的租金据为己有。王*、张**行为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不动产所有权。二、三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2016年8月1日,被上诉人王*、张*...(本文书还有6019字未显示)